8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〉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,《意见》从依法平等对待、引导守法规范经营、严格公正司法、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25条具体举措。
《意见》要求,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,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,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最高法指出,《意见》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,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。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,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,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、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企信心
改革开放40多年来,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、从弱到强,取得了长足的发展。
《意见》全面总结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,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,从总体要求、依法平等对待、引导守法规范经营、严格公正司法、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,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5条意见。
《意见》要求,坚持和落实“两个毫不动摇”,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,推动落实“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”的要求,坚持严格公正司法,完善裁判规则,健全工作机制,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,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加强审判监督指导,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,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长期以来,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,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。《意见》明确要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,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,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,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,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。
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,《意见》第一条即要求,严格落实“非禁即入”政策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。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,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。
“非禁即入”是我国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举措,旨在通过完善开放透明、公平稳定的规则,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,充分释放各类经营主体活力,从而为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支撑。
从内容来看,《意见》坚持依法平等对待,既多措并举,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,又坚持问题导向,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,促进解决账款拖欠问题,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,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引导规范经营夯实基础
针对民营经济组织普遍反映的拖欠账款以及融资难问题,《意见》要求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,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,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,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,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。
同时,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,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。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,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,全面落实快立、快保、快审、快执“绿色通道”工作要求,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,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。
另外,人民法院将依法规制“高利贷”“砍头息”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,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,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,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“融资难”“融资贵”难题。
《意见》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、发布典型案例、调研指导、案件审理等方式,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,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、诚信合法经营,规范用工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,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安全“出海”。
对民营经济组织股东之间的争议,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,积极引导通过股权转让、股权回购、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经营僵局,防止内部治理失序阻滞企业生产经营。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,加强对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,依法追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“掏空”企业、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、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,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、责任相互分离、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,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。
值得一提的是,《意见》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的同时,还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。最高法数据显示,2025年上半年,111.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,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。通过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,法院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。
根据《意见》,将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,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,有力有效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,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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